委託人的話



文化公益信託傳愛藝術教育基金於109 年 3 月 與主管機關文化部申請,因創立基金50萬金額有限,文化部轉由地方政府雲林縣文化處經手處理,並於同年8月正式立案。

本信託是全台第一個以自然人為受託人的公益信託,在申辦過程(治理成員的邀請,主管單位的核可監管,國稅局的查驗,銀行帳戶的開立….)皆無過往先例,多賴各單位朋友的協助,才能共同促成這個以民間的微力,推廣藝術美學相關活動的機制。

透過金錢信託的方式,自成立以來,除了支持創新性藝術活動(音樂處方箋,樂齡音樂會,實境策展)也持續贊助特殊兒少機構的音樂教育。

為了讓信託理念的運作可持續至少10年,本人於110年再次單筆捐贈(雖無賦稅署的認可),並感謝所有治理成員願意續任第二屆。

其許本文化公益信託做為台灣公民社會公益參與力量一個小而美的案例。


2023/4/30
於大稻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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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結合民間資源與信託制度,在公益法人制度(協會,基金會)之外,另創參與公益活動的選擇。

這樣的選擇有什麼特色?就一個承諾投入、積極關注公益事務的個人而言,公益信託沒有成立金額的規模門檻,也無須設立固定組織與事務場所,大幅增加公益參與的彈性、自主性及多樣性。

此外,信託不是權利主體,而是以契約建構的委託代理關係,用以保障公共權益。因此可保有公益參與的時間彈性(信託資產用罄後即可解散),免於休眠的缺失;或是透過契約工具保有公益承諾的永續經營(例如:環境資源或文化資產),減少人為的介入。

幾年前,當我還在研究所任職時,發現公益信託雖然在臺灣發展已有一段時日,卻因制度設計不足及認知缺憾,鮮少人知道這個工具。因此邀請了當時關注參與這個議題的產官學者,進行一場學術與實務的綜合研討會。研討會結論是,公益信託有其不可取代的特色,是除了公益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以外,可以善用的另一種制度選擇,提供社會大眾更多元管道參與公益事務,特別是針對文資及環境公益類別,公益信託確實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能夠注入更多的民間資源及社會創新的活水。

觀察近幾年的發展,法務部陸續進行修法使其完備,民間參與意願也日益增加,然而稅務機構仍維持受託人資格限制,具爭議的稅賦優惠問題未獲得解決,讓公益信託推動仍是滯礙難行。這在實務上將影響小額公益信託的設立意願,徒增高額信託財產規模的設立個案,無法鼓勵或彰顯公民參與的原始精神,也可能無法為國家、社區創造出公共利益。

本信託是全台首例以個人(而非一般的金融信託業者) 為受託人的公益信託。一方面是茲於基金規模有限,若委託銀行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無法負擔必須開支的管理費用(初估單是設定費、管理費,捐贈本金將在七年內用罄);另一方面是考量突破常規個案框架,讓信託資產發揮公益作用,區隔私益信託著重財務管理的特點(保值或投資增值,因而需要財務專業執行)。

本信託基於推展藝術及教育的公益目的與專業,邀請對於公共事務有熱情的社會賢達擔任第一屆治理成員(包括:受託人、監察人、諮詢委員)。雖然因為受託人資格,原始及未來的公益捐贈/支出無法獲得財政部認定的稅賦優惠,身為委託人,我仍期許以個人微小的力量拋磚引玉,建立良好的治理機制,落實自律的精神,揭露財務支出及運作內容,供社會大眾檢視指正或是後續參考。

新的嘗試得以成行,必然是透過眾多力量的協助。首先,感謝本信託各類治理成員的支持,願意在他們百忙的事務中撥冗參與;其次,樂見文化部及雲林縣政府文化處承辦人員,在沒有前例可循的情況下,發揮公私協力精神,促成本信託公益理念得以落實。

本信託基金取名傳愛,乃紀念已逝的母親林恭女,將母親對於生命的熱誠以及藝術的喜愛, 與眾人持續分享、傳遞; 希望透過本信託的設立,能夠以民間之力,推廣藝術美學相關之活動以及培育機制。

圖為林恭女親筆畫作








委託人 陳慧如
於雲林 斗六
2021/3/10